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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企业征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9日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企业征收政策的意见》已经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正文如下:

 

  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企业征收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企业房屋征收工作,明晰政策边界、填补政策空白、堵塞政策漏洞,制定本意见。

  一、企事业单位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调整

  (一)补偿对象: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无产权房屋。

  (二)补偿时点:以1984年1月5日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条例》和2004年10月26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2006年8月26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为界。

  (三)补偿标准:

  1.1984年1月5日前建设的,其建筑面积按100%认定补偿;

  2.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其建筑面积按50%认定补偿;

  3.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设的,其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认定补偿;

  4.2006年8月26日后建设的,其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二、工业、仓储物流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

  (一)补偿对象:工业、仓储物流企业被征收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

  (二)补偿时点:以2016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界,2016年5月1日后由厂房改造为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不予认定。

  (三)补偿标准:

  1.项目审批时已明确工业、仓储物流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的,按照审批结果认定;

  2.未经有权部门审批批准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建设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和以厂房改造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同时期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无产权房屋标准认定;对2016年5月1日前未经审批将有产权厂房改造为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按照实际改造面积认定。

  3.根据《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审批批准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其建筑面积加上未经审批按上述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三、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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